【以案说法】子洲检察:借用他人名义贷款,为何构成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30日、8月11日,文某甲虚构贷款用途,借用文某乙、文某丙的名义,先后在县农商银行贷款49万元、40万元,用于偿还文某甲之前的贷款及其他债务。2018年9月25日、9月28日贷款分别到期,文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文某丙应文某甲的要求,替文某甲分别偿还二笔贷款本金各1万元,又办理了贷款48万元及39万元用于借新还旧。但时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文某甲未就二笔贷款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文某甲指使他人以欺骗手段,两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87万元,至今未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最终以文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提醒
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也不向他人借用身份信息,向银行贷款时需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虚构或者夸大贷款用途,贷款后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遭受牢狱之灾。
来源: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