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社保,员工事后主张经济补偿败诉!法院: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向某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入职 ,公司未为其 参加 社会保险。
2025 年 3 月 5 日,向某以给“老爷子过生日”为由通过微信向 公司 法定代表人请假一天,后再未回 公司上班。
公司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拖欠向某所有工资结算支付完毕。
向某 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公司违法辞退 ,未提及 “因未缴社保要解除劳动关系”。
后向某变更请求 重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8498 元。
仲裁委驳回后,向某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向某 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向某与 公司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即离职原因是否系未缴纳社会保险)。
一审判决:向某行为符合自行离职特点,主张因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 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应当以其首次向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理由为准。
本案中,公司客观上的确存在未依法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但向某 2025 年 3 月 5 日通过微信向 公司 请假时的理由是 “给老爷子过生日” ,之后再未到 公司 上班亦未办理请假、离职手续。
向某并 未提交入职以来口头或者书面向 公司 提出 “因未缴社保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至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向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 公司 违法辞退等,确未提及 “因未缴社保要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理由。
向某的行为符合自行(擅自)离职特点 ,离职时、包括仲裁期间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 公司 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禁止反言原则” ,即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一旦作出了明确、肯定的陈述或者行为,除非有确凿的证据推翻该陈述,否则不得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作出与之相矛盾的陈述或行为。
向某在 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所陈述离职原因系 公司 违法辞退等,现在认为是 公司 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才主动提出离职。
该陈述 前后矛盾,违反 “禁止反言原则”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离职原因具有客观、确定、唯一性,不会随着当事人的诉求的变化而改变。
向某根据诉求所需条件,反推符合该条件的离职原因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故该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向某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 公司 未缴纳社保造成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向某上诉理由: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 公司 拒绝缴纳社保造成的,依据法律规定, 公司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 答辩: 向某通过微信请假后未返岗,系自行离职。向某在仲裁及一审均陈述其离职原因为 公司 违法解除,后改称因未缴纳社保而主动解除,前后矛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
二审判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系未缴社保所致,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 公司 虽然没有给向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否系 公司 未缴纳社会保险是本案审查的重点。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向某于 2025 年 3 月 5 日通过微信向 公司 法定代表人请假一天, 理由是 “老爷子过生日”,此后再未回 公司 上班。
向某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理由是 公司 单方将其违法辞退,并未提及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因为 公司 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向某 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本次诉讼时又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因为 公司 未缴纳社会保险。
但其既未提交其曾向 公司 提出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也与其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的陈述相矛盾。
根据现有证据情况不能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 公司 未给向某缴纳社会保险所致,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原审未支持向某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 2026 年 3 月 23 日
案号:( 2026 )陕 07 民终 242 号
【实务要点】
1. 离职理由以首次提出为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在离职时明确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若以其他个人原因离职,事后变更理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2. 离职原因具有唯一性
离职原因具有客观、确定、唯一性,不会随着当事人诉求的变化而改变。劳动者不能根据诉求所需的法定条件,去反推或 “量身定制”离职原因。
3. 劳动争议适用“禁止反言”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对离职原因的陈述若前后矛盾,且无确凿证据推翻前述陈述,其变更后的离职理由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禁止反言原则”而不被法院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