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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勇拓集团代表控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滥用法条乱判决

时间:2019/1/7 19:01:52 点击:

  核心提示:四川勇拓集团代表控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滥用法条乱判决...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应当采信内容真实,有其他证据佐证、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民事诉讼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故在新修订的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是民营企业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代表谭绍春,四川绵阳人,公司于2007年经重庆渝北招商引资而到重庆投资。下面我就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遭到的不公正待遇向你们反映,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并核实处理。
强行多报承包款未达目的 恼羞成怒而起诉  
     2011年9月2日,我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勇拓.蓝澳岛高层1、2、3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一亿元人民币,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0天,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施工合同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重庆建工二建于2011年11月27日进场施工,但因资金短缺、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直到2016年12月31日工程才完成施工,工期严重迟延。在进行竣工审计时,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发现重庆建工二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且多处均没有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虽然不影响房子质量,但是根据合同规定材料未按照指定品牌购买在竣工审计时要下浮20%进行审计,技术措施包干费(21项)含税为15元每平米。 
    在工程修建到封顶的时候,我公司按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已经超付了的情况下,重庆二建用停工威胁我公司并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在后来调解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没有进行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确认,仅凭重庆建工二建单方报去的工程进度造价又作出荒唐调解,要求我公司再支付了1000多万元,但是收到钱后仍然没有复工。建委托管印章后,双方在没有对账、没有决算的情况下,重庆建工二建就将9000多万元不到1亿元左右的承包款虚报到1.41亿多元,并强行要求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盖章认可。因为我司不认可这个承包款,于是重庆建工二建就申请法院查封了已经修好的房子(包括已经销售出去了的100多套房子),导致退房赔款和因无法卖房子资金链断裂。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因重庆建工二建的工期迟延无法预期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回笼资金,被迫向第三方融资以维持项目的资金投入。为此向购房人支付了迟延交房违约金8507773元、向融资债权人支付了利息损失98331028元(共计损失合计106838801元)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
    因没认可重庆建工二建所报的1.41亿工程款,于是2016年5月31日,重庆建工二建一纸诉状反告我公司要赔偿他们违约金、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金损失等共计3096.18万元。
采信虚假证明材料,我司请求中止审理置之不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采用了《会议纪要》,而该《会议纪要》是一审判决确定延工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是计算延工损失确定计算时间的唯一证据。也就是说,没有《会议纪要》,本案难以确定工程延工责任的过错方,同时不可能确定延工的时间,这将导致司法鉴定无法推进。



保管印章的证明及重庆建工二建提供的会议纪要(注意保管时间和会议纪要时间)
    而《会议纪要》产生的时间2016年11月,此时重庆勇拓的公章已经由渝北区政府托管(渝北区建委持有),渝北区建委在一审中出具《情况说明》,称该《会议纪要》并无任何用印记录。因印章和法人的脱离,以及建委超越委托对外的盖章,足以说明该会议纪要存在虚假。对于《会议纪要》中加盖的印章,是否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司已另案经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开庭审理。据此,重庆勇拓向一审法院依法提出了中止审理的申请。
    《会议纪要》作为一审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另案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时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拒不中止案件的行为,依然程序违法作出了判决。
采信不符合程序的鉴定结论枉法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时,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两个内容:一是工程是否存在窝工,如果存在窝工,窝工时间是多长;二是计算窝工损失金额。
 但鉴定机构并未鉴定是否存在窝工以及窝工时间,而仅仅是将二建公司单方面认为的窝工时间直接套用计算了窝工损失。鉴定机构并没有结合合同内容对此做出鉴定,将合同放置一边不予参考。特别是合同约定的材料未按照指定品牌购买在竣工审计时要下浮20%进行审计,技术措施包干费(21项)含税为15元每平米。


  合同约定的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不顾我司反对,将窝工是否成立以及窝工时间是多少,提交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也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但是又在判决书14页最后一自然段中称:是否存在停窝工,法院已经认定,无需鉴定机构鉴定,这与法庭之前提交司法鉴定矛盾。基于法庭之前的释明,我司无法在法庭中发表相关意见,只能寄希望于在司法鉴定中发表关于窝工时间的意见;但一审判决又称无需鉴定机构鉴定,这让我司亦无法在司法鉴定中发表相关意见,客观上剥夺了发表意见的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多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及采信虚假证据导致导致我司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对我司在重庆投资的司法环境的安全性存在质疑和所造成的心理阴影,给我们内心造成恐慌和非常恶劣的司法不公负面影响。枉法判决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非常巨大的破坏作用,逼迫善良的人作恶,会直接导致善良的人们对不公的司法仇视,枉法判案会直接导致恶性案件产生。
    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为什么这样做呢?
    不让邪恶势力通过枉法判决强占他人利益,给冤假错案受害的当事人生的希望,尽量还司法公正和公信!
      反映人:谭绍春
       联系电话:19922861806

作者:谭绍春 来源:法治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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